當時天色明亮,從客廳整面牆的大窗戶望去,可以朝北遠眺整個台北盆地。在吃飽了之後,我們喝著茶,趁著天光,看暮色與緩慢甦醒的稀落燈火,於是開始聊起來。
話題談到了古希臘的一個有趣的弔詭難題,其故事如下:
有一個專門教人打官司訴訟的老師,與他的學生訂契約。契約載明:如果學生第一次訴訟打贏的話,學生才需要付老師學費;如果打輸了,就不必付。
(古代雅典並不像現代這樣,打官司可以請律師代辯,而是需要靠自己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所以就出現了一群收取高額費用、教人訴訟辯論為業的教師,在哲學史上泛稱為「智者學派」。)
學生學成之後,卻一直不打訴訟,好像想耍賴,於是老師一怒之下告上法庭。開庭之後,法官卻不知道該怎麼判決。
因為,老師主張:要嘛法官應該判學生敗訴,則他必須付學費;要嘛判學生勝訴,但依照契約,學生贏了第一次訴訟,他就必須付學費。結論是:無論如何學生都必須付學費。
相反地,學生則主張:要嘛判老師敗訴,則學生不必付學費;要嘛就判老師勝訴,但老師勝訴就表示學生敗訴,依照契約,學生第一次訴訟敗訴,不必付學費。結論是:無論如何學生都不必付學費。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就出現了所謂「弔詭」(Paradox)或「兩難」的局面。
所謂的「弔詭」,從邏輯結構來看是指,對同一個問題的解答,分別設定並採取了兩個相反的標準,而推導出一對互相對反的結論。
在這個師生相訟的案例中,這兩個不同的標準分別就是「以法庭的判定來決定是否該付學費」與「以契約的規定來決定是否該付學費」。老師和學生都分別選擇了這兩個標準中對他們有利的部分來為自己辯護。
老師先選擇了「根據法庭判決,老師勝訴則學生要付學費」的部分,再選擇了「根據契約規定,老師敗訴則學生要付學費」的部分,形成了無論誰勝誰負,學生都要乖乖掏腰包的結論。而學生則反其道而行,也得出了無論誰勝誰負,他都可以不用付錢的結論。
因此對法官而言,這對師生的主張,形成了一組能夠同時成立的相反主張:「學生既該付學費、又不該付學費」。所謂的「弔詭」,就是指上述這種「相反的結論能夠同時成立」的情況。並且,這一組彼此相反的結論,它們的推論過程(或曰「邏輯結構」)是彼此「對稱」的,就像一面鏡子所照出來的兩個對反的影像。
此一「推論結構的對稱性」,正是所有「弔詭」的特徵。也由於這個對稱的結構,讓人無論從兩方的哪一方出發,都無法繞出這個弔詭所造成的圈套之外。因為在這裡,你若用某個論證方式主張「A」,則對方永遠都可以用相同而對稱的方式主張「非A」。就像鏡子中與你相反的那個「你」,無論你做了什麼動作,他也必定照著做。
當時,對哲學難題始終擁有勇於冒險之精神的耀宗學長,嘗試對這個案例做出解答。他採取的策略是,只要讓該對師生的兩造之詞處於一邏輯上不對稱的情況,而使得事情的利基傾斜向特定的一方,則法官就可以做出判決了。
我們討論這個解決策略的過程如下:
學長首先試圖以「打兩次官司」的設計,來分開師生對上述兩個標準交叉援引的情況。也就是說,學長將「時間流程」引進邏輯上「弔詭」的考量裡,試圖來解決原先不考量時間性的邏輯問題;因為邏輯上之「弔詭」的成立,是在去除「時間流程上之差異」的情況下,使得相反的主張得以「同時」成立。但是「打兩次官司」的設計,則或許可以讓相反的主張不「同時」成立,因而不形成邏輯上的「弔詭」。
具體來說,就是這樣解決:老師可以告學生兩次。第一次他放棄他的主張,而使學生獲勝,讓他暫且免繳學費。造成這個既定事實後,老師再告上法庭一次。然後情況就豁然開朗了:學生第一次打官司就上手,贏了,依照契約就該繳學費了吧。因此在第二次的法庭中,法官就一定得判學生要乖乖繳錢。
但是相反地,就學生的立場而言,他也可以這樣做。第一次上法庭,學生放棄,然後敗訴,造成既定事實;然後第二次,就一定要判學生今後無論如何都不必付學費了。
結果,在事實上,變成誰先放棄,誰就贏了。雖然如此,但就邏輯結構來看,爭論雙方的論理還是對稱的,不能說誰究竟比較有道理。要決定誰勝誰負,結果還是得靠誰先「搶得先機」而認輸,卻不能靠「道理」來評斷。
因此,「打兩次官司」的設計,無助於讓身為「法官」的我們依照「道理」來決定誰勝誰負。而只是將問題往後推遲一步。因為,我們始終都可以再繼續追問:那麼,誰更有理由先在第一場官司中主動放棄?答案是:雙方都有相同的理由,如果他們最後都想贏的話。這樣一來,也無法決定誰比較理虧。
這個設計失敗了之後,學長又從另一個角度做了新的嘗試:
由於這個「弔詭」之案例的特別之處在於:法官的判決並非取決於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道理,就像一般的判案那樣,例如基於「某甲欠債的事實」和「欠債還錢」的道理,法官該判某甲要還錢。相反地,在這個案例中,「法官的判決」本身竟然成為了決定該案件之事實與道理的因素,換言之,「法官的判決」本身就成為了決定「依照契約,學生該不該付學費」的因素。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不知該怎麼判,正是由於他可以任意判,因為法官沒有任何事實與道理可依憑,他的判決本身,就正好決定該案例之事實為何、與相應的道理。且在法官做出判決之前,該對師生之間的債務事實、乃至於誰是誰非,都是未決的。
據此,學長提出了一個思考的方向:有沒有可能只靠「契約」本身為判決的憑據,就可以決定事實為何呢?亦即,我們不要把「法官的判決」混進這個案例中成為決定事實的因素,而單純地從「契約」上來決定誰是誰非。
既然契約上說,學生第一次訴訟未獲勝即不需付學費,那麼,在法官做出判決之前,因為學生獲勝的理由不存在,所以學生並不獲勝,因此法官當判學生不必付錢。
但問題是:學生輸的理由也同樣不存在,所以學生並不敗訴,那麼法官是否又得判學生還是要付錢?這個「弔詭」的局面,還是一個完美的鏡像對稱的結構。
因而我們最後只能承認:在法官做出判決前,學生是否獲勝的事實不存在、其是否該繳學費的理由也同樣不存在。然後繼續在「弔詭」的迴圈裡打轉。
咦,那麼我們可不可以把它拿來推而廣之、應用到生活裡:如果賣水果的標榜「不甜不要錢」,那我拿了一顆,然後不吃,既然不吃,就不知道甜不甜了,那是不是也可以不要付錢?對此我只能說:請諸君切勿以身試法。
針對上述「弔詭」的迴圈,如果還要進一步提出解決的方向,那麼我們就要問:法庭上的勝與負是否必須同時存在且同時不存在?或者可以不同時存在且不同時不存在?學生獲勝的理由不存在,是否表示他將會敗訴?
說到這裡,讀者大概就會開始昏頭了。
(在此只很簡短地備註:針對上述所提的問題,可以從普拉痛的Parmenides篇對話錄後半部的內容,獲得進一步、據指引性的表達。合併前文中「引入時間性」的考量來看,透過這個案例所構成的問題,可以被揭露為「原理進入時間性」之存有發生論的問題,而它必須通過弔詭的方式取得表述。其結構在Parmenides篇對話錄中被仔細地攤開來。)
簡單地說,我們從幾個方面測試了這個師生相訟的「弔詭」的結構,只能一再地證實其完美的邏輯對稱,要真的得出解決,只能將之置於現實的運轉裡,根據隨機或偶然的方式使其得出結果。例如某個法官隨意地判了學生敗訴,結果後者再次上述,就不必繳錢了。又或者例如,某個法官一直無法決定要怎麼判,結果駁回了告訴,雖然老師和學生既沒輸也沒贏,但就事實上來看,老師因此一直沒拿到錢,結果讓學生佔了便宜;又再者,如果一開始的契約寫的是「學習前先收費,學生第一次官司敗訴則退費」,這樣就換學生一直拿不回退費而吃虧了。
這些種種的「就現實結果而言」的考量,都引入了「時間性的流程」而造成了利益不對稱的情況,使得雙方的利益並非如原先那樣,僅就邏輯上的「弔詭」而言是對稱的。
總結地說:對上述「師生相訟之弔詭」的討論和檢驗,雖然看起來像是一個不著邊際的「思想遊戲」,但是它一方面確實涉及一些嚴格的哲學問題,而另一方面也附帶地反映出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法理上的對稱,始終可以透過現實條件而造成不對稱。換句話說,很多看似公平的法規,其「法規漏洞」就是這樣變出來的;其問題往往並非條文規定不夠詳盡,而是某些條文規定之法理結構本身之所引起的問題。就哲學上的考察來看,這屬於「論理」與「時間性條件」之互動的論題。以此作為觀察架構,我們也可以延伸地去檢驗一些法律條文及其實際執行面之差異的問題。
討論哲學問題都很不著邊際嗎?——當然不。哲學討論都是很實際的。
有趣的是,針對上述「師生相訟」,我聯想到一個在漢文化裡例子。
《韓詩外傳》和《說苑˙政理》都提到同一個故事:「魯有父子訟者,康子欲殺之。孔子曰:『未可殺也。夫民父子訟之為不義久矣。是則上失其道。上有道,是人亡矣。』訟者聞之,請無訟。」
在漢文化「經部傳統」的眼裡,從雅典人師生相訟的情況上,看到的可能會是道德問題而不是「弔詭」的問題。例子裡的師生彼此爭辯得越機巧,則可能越顯得各失其德;乃至乎各為滑疑之耀,上下相賊,而巧歷不能決。結果官大人就會想把兩個都一併宰了。解決方案是:只要法官大人自己能誠正修齊,上行下偃,德化新民,則師徒雙方必能幡然悔悟,回家各修其德,那麼這場訟案就一定能來個完滿收場的。
哇嗚。
後記:
這篇文章原寫於2007年與耀宗、又仕兩位學長閒聊後不久。擱置了幾年,其中有些蕪雜不清的部分,今天得閒,方能重新釐清改寫。
自2007年年中一別,與耀宗學長已經五年不見,特別想念他當年真誠、仔細又富批判性的哲學挑戰的風範。09、11、12年我返台訪友時,都無機會與他一見。僅以此文遙遙地表達對大師兄的問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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